学术报道
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李科政做客第51期中国诠释学-现象学论坛

2019年12月27日,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李科政助理研究员应邀做客“中国诠释学—现象学”论坛第51期,做题为“康德‘人是目的’的观念史考察”的学术报告,本次报告由儒学高等研究院蔡祥元副教授主持,6163银河net163am傅永军教授、李海涛副教授出席。

李科政老师首先指出,在康德的著作中,一些他没有解释的概念,往往会对我们的理解产生很大的困难,而概念史的考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我们的困难,这也是他要进行概念史考察的原因。

接着,李科政老师用德汉对照的方式为大家展示了康德“人是目的”的文本出处,从而根据康德的文本提出了几个问题:人格中的人性为什么指理性本性?人格为什么是指理性存在者?如何把“人是目的”与“普遍法则公式”结合起来?对于“人格”的问题,李老师梳理了“人格”观念的起源,得出“人格”与理性的理论运用和实际运用联系、“人格”是自由的存在者、“人格”的可归责性等结论,说明了在康德的文本中“人格”被当作有理性的存在者。接着,李老师回到了对“人是目的”的分析上,首先指出了人作为自然人和社会人的双重性,分析了“人格中的人性”就是人的“有理性的本性”。最后,分析了“目的”的定义,指出康德对“目的”的定义是:“如今,用来作为意志自己规定自己的客观基础的东西,就是目的。”

最后,通过一层层的分析,李老师将康德的“你要如此行动,把你的理性、以及其它任何一个人的理性,当作你的意志的规定根据来使用,而不是仅仅当作另一个目的的来使用”与“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这两条晦涩难懂的道德律规定描述为:“以理性为规定根据的意志,必然是一个对一切可能的理性存在者普遍有效的意志这个意志将是一个普遍有效的行动原则。”指出了“人是目的”与“普遍性公式”的同一性。

李科政老师从细微之处入手,按照概念史考察的方法层层分析,深入浅出的讲解康德了晦涩难懂的文本,与会师生收获颇多。

最后提问环节,在场师生就相关问题与李老师进行了交流。

报告人简介:李科政,1986年生,四川简阳人,天津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师从李秋零教授,期间曾赴加拿大维真学院访问学习。主要研究领域为德国古典哲学与当代国外伦理思想,尤其关注康德伦理学的当代发展。曾在《道德与文明》《世界宗教文化》《宗教学研究》《北京社会科学》《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译著有《定言命令式:康德道德哲学研究》(H. J. Paton著,商务印书馆)、《康德论人类尊严》(Oliver Senen著,商务印书馆)、《康德的道德宗教》(Allen E Wood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目前正主持《H. J.帕通著作集》的翻译与研究工作。